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9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1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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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额尔敦木图代表提出的第693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代表在建议中提出,建议政府积极促进、引导龙头企业间合作发展,通过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并购重组。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有: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企业重组当期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实现递延纳税,给重组企业以资金缓冲,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较为复杂,建议企业在重组事项发生前,就重组计划与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以获得更加准确的税收政策辅导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5日
 
  签发人:刘长在
  承办人:赵海燕
  电  话:0471-5909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