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4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10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15
实施时间: 2024-5-15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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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军民融合办: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布和代表提出的第345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代表在建议中提出,由自治区相关厅局研究推动商业航天发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和退税政策,明确具体退税比例和返还办法,吸引更多商业航天领军企业在额济纳旗落地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没有权限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针对此,建议由主办单位综合考量后向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建议出台的相关涉税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5日
 
  签发人:刘长在
  承办人:赵  晨
  电  话:0471-5909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