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5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1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15
实施时间: 2024-5-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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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苏力德代表提出的第556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代表在建议中提出,落实好氢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前期投入。目前,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至1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近年来,我局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一对一宣传辅导、应享未享风险扫描等各种工作方式,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下一步,如需进一步加大对风光制氢产业的重点扶持,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可由自治区人大作出相应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决定。我局将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出台和调研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5日
 
  签发人:刘长在
  承办人:夏欣郁
  电  话:0471-590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