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4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1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17
实施时间: 2024-5-17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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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包头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刘彩霞代表提出的第548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代表在建议中提出,建议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包钢及其所属企业,环境保护税方面,根据企业实际排污口、排污情况拆分包钢排污许可证;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精准测量各企业实际土地面积核实土地使用权属;房产税方面,细分集团总部、各成员企业房屋使用情况;水资源税方面,按照企业实际用水量建立取用水分户台账。据实细化包钢及所属企业用地、用房、用水及排污信息,进一步明确包钢所属企业各税种计税依据,厘清包钢下各个成员企业的纳税责任。
  我局认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纳税地点均有明确规定。我局已责成包头市税务局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包钢及其所属企业上述4个税种的计税依据和纳税责任。
  代表在建议中提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综合治税平台,完善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市区两级相关部门针对包钢及成员企业建立集团涉税信息台账,加强信息比对,进一步提升税收质量,为我区发展提供可靠财力。
  我局认为,2023年3月29日,自治区税务局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 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合作关系,对上述4个税种信息共享相关工作均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实现了相关数据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7日
  签发人:梅  红
  承办人:赵计荣
  电  话:0471-5909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