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2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1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17
实施时间: 2024-5-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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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王美兰代表(乌兰察布市代表团)提出的第326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代表在建议中提出,出台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相关税费支持政策。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可享受下列税费优惠政策,一是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四是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此后,为进一步减轻家庭抚养负担,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是用人单位内设的员工子女托育点产生的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7日
 
  签发人:王力智
  承办人:赵成林
  电  话:0471-5909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