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4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1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17
实施时间: 2024-5-1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梁丽代表(赤峰代表团)提出的第446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中小微民营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好中小微民营企业关系到我区经济平稳运行和就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微民营企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在国家层面,以下政策可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一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五是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自治区层面,以下政策可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以上政策纳税人符合条件自行申报即可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7日
 
  签发人:王力智
  承办人:赵成林
  电  话:0471-5909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