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8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1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19
实施时间: 2024-5-19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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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訾旭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煤基异构烷烃系列精细化学品给予税收政策支持的建议(第008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对高纯度煤基异构烷烃系列产品不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建议充分考虑煤化工产业特点,制定适应性的消费税政策。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规定,主要内容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规定,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而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煤基异构烷烃系列产品虽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但并未列明产品的分子式。同时,根据该公告规定,如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轻质白油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由于该系列产品符合轻质白油行业标准,因此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消费税税收优惠制定权限在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和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均无出台减免税的权限。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9日
 
  签 发 人:王力智
  承 办 人:赵  悦
  电    话:0471-5909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