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6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1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20
实施时间: 2024-5-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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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王彩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僵尸企业减免税收的建议(第463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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