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6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1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20
实施时间: 2024-5-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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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王彩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僵尸企业减免税收的建议(第463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财产行为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合并、分立符合规定情况的,可以享受契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欠税管理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一是企业在重整程序中因继续经营需要办理税务业务时,税务机关进行欠税追征。二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三是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四是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五是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加大税收减免力度、不要求企业先行补缴历史欠税等。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并无权限出台有关政策,将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20日
  签发人:高俊宏
  承办人:宿琛琛
  电  话:0471-590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