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8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5]8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13
实施时间: 2025-5-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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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李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医药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建议税务系统放宽医药企业销售费用占比。如税务部门规定的药品企业销售费用比例过低,超过30%则税务系统即主动预警,原料企业和制剂企业应区分对待,适当提高制剂企业的销售费用比例等。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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