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5]10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28
实施时间: 2025-5-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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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席曼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就业、降失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对民营企业实施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就业主力军作用的建议。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层面。至2027年12月31日:一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五是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治区层面。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与国家政策同向发力,有效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至2025年底前,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以上政策纳税人符合条件自行申报即可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推动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更好助力我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5月28日
  签发人:高俊宏
  承办人:赵成林
  电  话:0471-5909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