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52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2]29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8-23
实施时间: 2022-8-23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张学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沉淀生产要素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助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我局已经收悉,现将涉及税务部门内容答复如下:
  一、针对“深化供给侧改革与完善工作机构。建议由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国资委、工商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法院、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成立内蒙古依法处置僵尸类企业处置领导小组,同时尽快搭建内蒙古破产清算行业协会,吸引研究破产清算专家学者、专业律师参与,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高位推进闲置资产和危困企业处置清理工作”建议的答复如下:
  2021年9月,自治区发改委、高级人民法院、税务局等13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1〕977号),已经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以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务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费用保障等问题。
  二、针对“健全制度体系与强化司法保障。及时处理破产企业工商、税务注销,依法合规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建议的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注销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部门办结注销手续。对于税务部门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但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纳税人,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针对“各部门信息要互联互通,建立运行监测平台,整合分析银行、税务、供电、统计等相关数据,动态监测危困企业状况,促进风险防控工作前移,从源头阻止或减少僵尸企业的出现”建议的答复如下:
  在建立僵尸类企业数据档案时,应由一个牵头部门进行数据归集分析,动态监测危困企业状况。考虑到税务数据涉及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敏感数据和经营者的个人隐私,在数据归集共享时,应充分运用区块链、脱敏技术,保护数据安全,保证市场主体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