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515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1]27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6-23
实施时间: 2021-6-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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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郭劲松委员:
  您提出的第0515号提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缴纳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税收政策问题
  您在提案中提出为了减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税收负担,建议比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执行。
  考虑到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纳税人当期缴税比较困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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