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67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0]40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7-21
实施时间: 2020-7-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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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九三学社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第0467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依法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税收保障。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落实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换;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到境内居民企业,可选择递延纳税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到股权转让时计算缴纳所得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感谢九三学社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