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5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1]1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4-5
实施时间: 2021-4-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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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刘洪亮代表提出的第353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涉及我局的“关于加快推广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的建议”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现行与“关于加快推广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的建议”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中,具体政策规定为:符合该文件相关管理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文件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内蒙古税务局组织全区税务机关全面做好了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按照国家现行税收体制,增值税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省级税务机关无制定权限。对于经济社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关于新型墙体材料税收扶持政策的新需求,应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税务机关,提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解决。
  我局将积极配合对关于加快推广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的建议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刘洪亮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