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0]33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6-29
实施时间: 2020-6-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发票管理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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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芦晓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社会组织税务负担,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惠政策
  对于您提出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减免税收建议,如其提供的是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的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可享受如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其提供的服务不属于上述社区家庭服务,符合相关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也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发票领用
  (一)如果建议中所提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已经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或“两证整合”登记,并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登记信息确认,需领用发票的,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自行申领发票并对外开具。
  (二)如果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或“两证整合”登记,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自行申领发票并对外开具。
  (三)如果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但是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情形,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三、关于纳税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系统将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严格落实相关办税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办税条件。一是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根据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纳税人特点,持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等多媒体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策“点对点”推送。二是做实内部人员培训。在各项新政策出台后,及时组织组织开展12366和办税服务厅全员业务培训,确保12366坐席人员学得懂、答得准,确保办税服务厅一线人员懂政策、会操作。三是提高办税便捷性。全面落实税收业务规范,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不断优化实体办税服务,拓展网上办税功能,落实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实现多元化办税渠道的顺畅高效。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