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0]3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6-29
实施时间: 2020-6-2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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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魏栓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利息支出纳入可抵扣范围
  您所述的借款利息进项税额,即购进的贷款服务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贷款利息不得抵扣,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链条式”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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