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4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1]1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3-24
实施时间: 2021-3-2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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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郭卫红代表提出的第348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涉及我局的关于“建议针对欠发达地区的科技创新出台差异化的产业、税收政策。”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合理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我局将积极配合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郭卫红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