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8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国税函[2018]11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4-24
实施时间: 2018-4-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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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齐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领取税务收购小票进行抵扣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应当明确经纪人或中间商的经营性质,即经纪人或中间商是受托代企业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还是直接销售农产品。
  一、如果经纪人或中间商是受托代企业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则经纪人或中间商从事的为经济代理服务,经纪人或中间商有义务为企业提供农产品生产者的身份证、所销售农产品明细等信息,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由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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