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9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7
实施时间: 2024-5-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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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李晋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网络货运几个瓶颈问题的建议(第064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您提出的“目前网络货运经营中实际承运人即平台会员运输成本票‘取票难’问题依然突出”问题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货车司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确认税务登记信息后,司机可以自行领取并自行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渠道便捷畅通。
  税务机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内蒙古自治区推动网络货运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行动方案(试行)》要求,坚持以遵从税收法规为原则,在基于涉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正在研究为网络货运司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便捷化举措。
  二、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税务部门尽快推进金税四期‘以数治税’实施落地,以电子加油卡为手段打通第三方支付和加油站的税控系统,以系统数据对接的方式实现税务监管、在线取票的高效联通”问题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区作为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试点地区,正在按照税务总局整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在此过程中积极吸收您的建议,更好服务全区广大的纳税人缴费人。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7日
  签发人:刘  娟
  承办人:王  路
  电  话:0471-5909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