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37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3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8-13
实施时间: 2024-8-13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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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卢晓东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国家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相关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不良债权以物抵债优惠政策”建议
  为助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明确“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财政部门开展政策调研,综合考虑我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地方财政收入等因素,借鉴其他地区相关优惠政策制定情况,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关于“统一规范政策执行标准”建议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有效处置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要求,2023年6月26日,我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银行业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明确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银行业抵债资产交易环节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申报缴纳;卖方应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完税情况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制发了关于优化银行业抵债资产过户税费办理流程的有关文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严格规范执行。截至2024年5月底,全区税务系统共为地方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抵债资产过户348笔,涉及抵债资产处置9亿元。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持续优化征管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指导,及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急难愁盼,助力我区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梅  红
  承办部门:财产和行为税处
  承 办 人:于腾娇
  电    话:0471-590906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