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53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8-14
实施时间: 2024-8-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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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赵君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区稀土废料回收再利用产业快速发展的提案》收悉,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废料回收相关优惠政策,解决废料回收产业税收相关问题”建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公告同时明确了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的各项条件。此外,该公告第一条第三款中明确指出“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因此,省级税务部门无权出台相应增值税(所得税)返还方面的政策。
  二、关于“废料回收入账凭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第十五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以上政策有利于引导有关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稀土资源回收行业投资,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征管服务措施,便利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助力我区稀土废料回收再利用产业快速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娟
  承办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
  承 办 人:王梓豪
  电    话:0471-590907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