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46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6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9-11
实施时间: 2024-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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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吴建民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大豆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给予加工企业一定税收优惠政策。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有:
  在农产品加工方面,除了支持小微企业等非行业性质优惠政策外,国家专项税收优惠主要在农产品初加工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精深加工方面,目前尚未出台专项税费优惠政策,但是大豆精深加工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  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