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61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7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9-11
实施时间: 2024-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消费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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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凌云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全力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满洲里片区建设,构建内连外接开放通道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新引进落地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在具体实施方面,需要由行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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