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59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7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9-11
实施时间: 2024-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吉格迪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内蒙古新能源产业专利创新战略布局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的真正落地,在新能源专利的申请上强化市场化与产业化的面向,以确保专利数量与技术转移活跃程度成正比,保障提升专利创新质量。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
  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在企业研发费用方面,对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开展专利研发或者转让专利技术,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