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35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5]18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7-30
实施时间: 2025-7-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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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民盟内蒙古区委: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支持推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贵单位在建议中提出,进一步完善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申请流程,对小额捐赠开通“绿色通道”,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依法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无需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实行自行判别、自主申报的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直接申报、依法享受,相关资料及票据留存备查。
  感谢贵单位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7月30日
 
  签 发 人:刘  娟
  联 系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