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6]6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18
实施时间: 2026-4-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隋礼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税收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归集口径,发布税务操作指引”建议
  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基础,归集口径不同的情况客观存在。据我们了解,目前三种口径是由不同部委出台制定,需要由发文部委会商进一步明确。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二、关于“细化政策指引,压缩税务自由裁量空间”建议
  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从政策概述、研发活动界定、研发项目管理、费用核算要求、后续管理方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并附有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准确享受政策红利。
  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宣传辅导力度,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等优惠政策,提升“一对一”精准辅导力度,让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为企业创新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