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411号提案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12
实施时间: 2026-4-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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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
  由贵单位主办、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等部门会办的《关于完善单亲家庭儿童支持政策的提案》(第0411号)收悉。针对提案提出的“实施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向提供单亲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减免50%所得税”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局相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暂未有专门针对提供单亲服务的减免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国家层面明确授权,省及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减免缓退)等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有关规定,同时符合“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投入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等七项具体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以及不征税和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等五项收入为免税收入,但该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提案中提到的“提供单亲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如该非政府组织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其取得的属于规定范围的收入,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该组织如符合相关条件,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明确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条件、流程、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