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18号建议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27
实施时间: 2026-4-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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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商务厅:
  由贵厅主办、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协办的第618号建议《关于加大扶持力度 保护实体商贸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针对余凌云代表提出的“对限额以下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阶段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主动降租的非国有商铺业主给予税收优惠奖励”及“整合市场监管、商务、税务等部门执法力量,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体系”等建议,经研究,现将有关办理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延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阶段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动降租的非国有商铺业主给予税收优惠”等建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如在2027年12月31日前,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内的“六税两费”。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促进小微商贸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没有国家层面明确授权,省及省以下各级务机关无权自行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及时、准确执行税法及各项政策规定。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进一步加强全链条税费优惠政策适用服务管理,持续深化“政策找人”,开展合规申报辅导,促进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为助力实体商贸领域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二、关于“整合市场监管、商务、税务等部门执法力量,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体系”建议
  省税务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体系等相关工作。省税务局已将电商平台纳入新兴业态和重点行业税收监管新机制范围,实施“行业+区域+团队”专业化监管,并持续做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代办申报辅导,加强平台企业报送数据质量管理,促进平台经济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