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12
实施时间: 2026-5-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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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向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老人大病医疗支出纳入子女个税抵扣项目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我局高度重视,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对建议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经认真研办,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仅可就本人或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未包含父母大病医疗支出。您建议提出将父母大病医疗支出纳入子女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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