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纳税有关问题备忘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8
实施时间: 2026-5-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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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事实情况描述
  A企业为合伙企业,既有企业合伙人也有自然人合伙人,对于A企业取得的所得应该如何缴税?如果当年度为亏损怎么办?
  二、相关法律法规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三、问题分析
  (一)“先分后税”分配原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适用应税项目
  1.经营所得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需并入自身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般为 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享受相应税率优惠)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自然人合伙人:依据国税函〔2001〕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该类所得,不并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自然人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合伙人:该类所得仍作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处理,且因不符合“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条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不能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三)亏损抵减规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四、结论
  A企业应按“先分后税”原则缴纳所得税,所得类型不同、合伙人身份不同,计税方式不同。自然人合伙人经营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20%税率计税;企业合伙人所得并入自身应税收入,按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税,且不得用A企业亏损抵减自身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