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退休返聘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备忘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1-26
实施时间: 2026-1-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事实情况描述
  张大爷2025年9月退休,11月份被单位返聘,关于其取得的退休工资和返聘收入,哪些是免税的?哪些需要缴税?需要按照什么类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三、问题分析
  (一)收入性质判定: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属于法定免税收入。
  需特别注意的是,免税范围仅包含“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工资、养老金”,若离退休人员除上述收入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额外收入,均不属于法定免税范畴,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张大爷情况:其2025年9月退休后依法取得的退休工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11月起取得的返聘收入,属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但需结合任职性质进一步判定应税项目。
  (二)返聘收入判定:“再任职”与“兼职”
  根据《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四、结论
  张大爷取得的退休工资属于免税范围,取得的返聘收入需要根据任职类型具体判断,如果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则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