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联[2025]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4-14
实施时间: 2025-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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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领病残津贴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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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表.docx    
2.授权委托书.docx    
3.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业务经办指南.pdf    
4.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业务经办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