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借款费用准则实施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6-6-18
实施时间: 2026-6-18
法规类型: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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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正式施行,新矿产资源法创设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在转换时无需就取得采矿权另外支付费用。2025年8月1日,甲煤炭企业(本问题中简称甲公司)以开采煤矿资源为目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某煤矿探矿权。在甲公司取得上述探矿权时点,该煤矿处在详查阶段,储量基本查明。甲公司取得探矿权后,仍需精查矿井建设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等,估算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精准评价开采技术条件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提交满足矿井设计的全套地质资料,编制相关报告,并经监管部门评审和备案后,可取得或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甲公司预计需要3至4年完成上述活动并取得采矿权证。为缴纳矿业权初始出让费,甲公司向银行取得专门借款,产生借款费用。甲公司取得的探矿权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如果甲公司在2025年7月1日(新矿产资源法施行日)以前取得探矿权,是否满足借款费用准则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

  答: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新矿产资源法下,甲公司取得的探矿权与后续形成的采矿权实质上属于一项整体权利,该权利对应的采矿权资产需要经过相当长的购建活动(持续探矿)才能达到其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以开采矿产为目的取得探矿权的支出应被视为是最终形成采矿权的过程支出,甲公司相关探矿权满足借款费用准则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对于在2025年7月1日(新矿产资源法施行日)前企业以开采矿产为目的取得探矿权的情形,如果甲公司在取得探矿权时储量基本查明,且甲公司已确定在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在探矿权期限内可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且在转换时无需就取得采矿权另外支付费用,则应视为相关探矿权满足借款费用准则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