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6年5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15
实施时间: 2026-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 征收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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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政策类
 
  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综上,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2.孩子2025年9月份满3周岁,9月份开始接受学前教育,在当年能否同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可以同时扣除。1到8月婴幼儿未满3周岁,处于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9到12月份已满3周岁,处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在当年可以同时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纳税人发生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具体应如何适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申报操作类
 
  4.江苏省用人单位(非机关事业单位)有增员,在系统内进行社保费申报时,未有该类人员的缴费数据,如何处理?
  答:人社部门办理新员工参保,会预采集职工工资信息并发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预采集的工资生成缴费数据。医保部门办理新员工参保后传递给税务的参保信息中没有职工工资信息,参保单位需在税务部门申报医保缴费工资后再申报医疗保险。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电子税务局:点击【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点击【年度缴费工资申报】,非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点击【年度缴费工资调整】进行新员工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后,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模块完成社保费申报及缴纳。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点击【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本月更新数据】查看并核对新增人员参保信息。确认信息正确后,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点击【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非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点击【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进行新员工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后,通过【社保费申报】及【费款缴纳】模块完成社保费申报及缴纳。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申请退还申报产生的多缴税款?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产生的多缴税款,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模块申请办理退税。
  提交成功后,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看退税进度。
  6.个人发现自己“被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如您发现自己“被收入”了,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提起申诉,系统会自动推送至被申诉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被收入”申诉路径: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收入纳税明细】-【申诉】-选择类型为“从未在职”或“曾经在职”-【提交】。若您“目前在职”,请与扣缴单位核实,无需发起申诉流程。
  提起异议申诉后,您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办&查】点击【异议申诉】模块进入,查询异议申诉办理进度。
  7.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提交后在哪里查询审核状态?显示申请审核不通过,为什么?
  答:您可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页面查看审核状态,如审核不通过,可以选择不通过的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点击右侧“下载通知书”查看税务机关反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查看不通过原因。
  您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相关材料,重新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