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6-6-1
实施时间: 2026-6-1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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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docx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6月1日

  附件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专业技术评审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法办〔2019〕364号,以下简称《委托评估规范》)等文件、落实《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办〔2019〕96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评协办〔2019〕97 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办〔2019〕9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业技术评审,由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三条 市评协受人民法院委托,负责对辖区内所属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用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 专业技术评审受理范围主要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的书面异议。
  第五条 专业技术评审应当按照规定收取评审费用,用以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
  第六条 市评协组织专业技术评审采取“集中+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等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审流程
  第七条 市评协接收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材料包括:
  (一)人民法院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
  (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说明;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委托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六)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等其他相关材料;
  (七)与委托评审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上述(一)至(五)项材料,由人民法院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至市评协,市评协不接收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未通过委托法院提交的材料。对于第(六)项材料,可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市评协提交。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等其他相关资料的,由市评协接收人民法院评审委托后,书面通知资产评估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在期限内仍未提交的,市评协将情况函告人民法院,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自律惩戒,同时上报中评协予以处理。
  第九条 市评协应当将收到的委托评审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并载明委托人民法院名称、材料名称和材料收取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 市评协应当对收到的委托评审材料进行审核,以确定该委托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符合《参考价规定》和《委托评估规范》等制度的规定,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委托评审材料不完整的,市评协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人民法院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市评协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委托方不予受理的理由。线下接收的委托材料采取邮寄或送达方式退回纸质材料;线上收取的委托材料应通过原提交系统或指定渠道做退件处理,无法退件的对已接收的电子材料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评审,市评协应予以受理,并向人民法院发送受理和收费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在规定收款时间内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市评协在收到评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审专家抽选工作,并将名单告知人民法院。在确定专家组成员后,所有成员签署《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承诺书》。
  第十五条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评协可以中止评审,待相关事由消除后恢复,中止期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一)发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应回避的评审组成员未回避的;
  (三)新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颁布,导致原有的评审标准或依据失效或需要重大调整的;
  (四)评审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导致评审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影响专业技术评审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评协应当终止评审:
  (一)委托人民法院撤回委托的;
  (二)委托人民法院提出终止评审的;
  (三)资产评估机构已撤回资产评估报告的;
  (四)因涉案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评审工作不能进行的;
  (五)其他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专家组原则上应当自组建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技术评审,并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评审工作基本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或资产评估准则依据、评审内容及结论等。评审结论原则上应为专家组的一致意见,当专家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评审结论,由专家组全部成员签名。
  第十九条 专家组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的,应在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评协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专家组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如实记载评审情况,形成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并将评审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协。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市评协将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和工作底稿提交人民法院,并将评审相关材料备份归档,按照市评协档案管理规定予以保管。
  第三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评协负责建立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及其更新、运用、维护、监督管理等,并向中评协备案。市评协原则上每五年定期更新一次评审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宁波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行业专家可以向市评协提出入库申请,由市评协择优纳入评审专家库:
  (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创新能力,所负责的评估业务均未被相关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二)行业专家应当在经济社会领域有较高声望,具备较大的行业影响力,在本行业的管理、研究领域有较高造诣;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专业委员会委员、行业自律检查人员、首席评估师、质控负责人优先。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审专家库:
  (一)评估专业人员连续执业不满五年的;
  (二)行业专家不具备高级职称或从事本行业管理、研究工作不满十年的;
  (三)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曾被判处过刑罚的;
  (五)近五年曾因违反所属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自律惩戒的;
  (六)曾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入库:
  (一)评审期间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有不正当接触的;
  (二)泄露评审意见及评审工作情况的;
  (三)利用评审事项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串通表决或诱导表决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自律惩戒的。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且永久不得再次入库: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评审专家库:
  (一)转为非执业会员的;
  (二)从市评协转出的;
  (三)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四)其他不再具备市评协执业会员或行业专家身份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市评协审批后,退出评审专家库:
  (一)本人不再愿意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胜任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市评协可以在评审专家库届期内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需求增补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 市评协应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时,应当重新随机抽选补充。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回避原则:
  (一)是评审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
  (三)与评审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五)除受行政部门委托外,近五年曾参与过对评估对象的评估工作的;
  (六)本人或所在评估机构在过去五年曾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过评估服务的;
  (七)近五年曾经或现登记、注册在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的;
  (八)与评估报告署名的评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可以由市评协指定或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主要负责评审工作召集、讨论、专业技术评审报告撰写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开展评审工作中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市评协的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参加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市评协应当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为查明异议事项,评审专家在确保独立性的前提下,可以与签字资产评估师就评估程序实施、证据获取、评估专业判断等进行专业质询与交流,对于关键沟通事项需记录留痕。必要情况下,市评协工作人员可参与见证沟通。评审专家不得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索取或收受不当利益,不得向其泄露评审相关信息,不得有与其串通舞弊等不正当接触。
  第四章 评审费用
  第三十五条 市评协根据评审项目的复杂程度,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评审费用:
  (一)小型项目收费为1.5万元。专业技术评审工作量较小的项目,一般针对单项实物资产的评估,如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等;
  (二)中型项目收费为3万元。专业技术评审工作量较大的评审项目,一般针对有一定复杂程度的资产评估,如涉及多项资产、多地区等;
  (三)大型项目收费5万元。专业技术评审工作量巨大的评审项目,一般针对复杂程度较高的资产评估,如涉及证券业务、企业价值、无形资产、多个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评审费由市评协暂收。异议人应当在规定收款时间内将评审费用通过银行转账至市评协指定账户,收款时间通常为发出收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异议人逾期未付的,市协应告知委托方终止受理,并退还委托材料。
  专家组如需进行现场勘查,市评协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收取现场勘查费用,由异议人垫付,实报实销。
  第三十七条 市评协向评审费用承担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市评协收到评审费后,在专家组开始专业技术评审前,人民法院撤回委托评审的,市评协退还全部评审费。在专家组开始专业技术评审后,人民法院撤回委托评审的,市评协应根据评审项目进度,按照协会专家劳务费标准进行结算,余额部分予以退还,如果专家组已经完成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全部金额不予退还。
  第三十九条 市评协在评审项目结束后,按评审费总额的平均数转付给每位评审组专家,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专家应提供个人劳务费发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作日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评协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评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