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
发文文号: 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7-5
实施时间: 2017-7-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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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商请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有关问题的函》(办综函﹝2017﹞559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或者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渠道、具体如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行为,在充分参考行政许可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及实际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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