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9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26
实施时间: 2026-5-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蔡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税收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