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27
实施时间: 2026-5-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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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张银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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