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5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8
实施时间: 2026-6-8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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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按次纳税的纳税人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3.取得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5.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时能否扣除珠宝玉石的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第一条规定,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第九条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6.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罕见病药品可以按照药品的不同种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两种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因此,当一般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应当对全部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不能只对其中某一种或多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上述原则适用于10号公告列举的其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外),颗粒度按照正列举的最小税目掌握。
  7.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2025年年底前已支付但尚未抵减完毕的余额,2026年1月1日后能否结转继续抵减?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以按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并未延续该项政策,因此,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为此,纳税人支付二项费用尚未抵减完的余额,不得在2026年1月1日后继续结转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