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6年5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8
实施时间: 2026-6-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0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界定新建房与旧房?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7号)第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使用(包括自用、出租等)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可销售总建筑面积范围,在清税计算销售比例时予以扣除。
  3.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否仅指购房人本人的情况?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4.单位的公共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