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15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0-11
实施时间: 2025-10-1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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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张新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养殖企业畜禽棚舍房产税”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及办证情况
  2010年,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2011年,原市国土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1〕30号),明确“对《通知》中界定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对其它设施用地,应严格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上述文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于设施农用地分别按照建设用地或农用地进行管理,登记部门依据权属来源材料依法办理登记。
  二、关于养殖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养殖企业直接用于养殖的土地,可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依法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您提出的“给予农业用房(畜禽棚舍)的房产税减免”的建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省级税务机关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下一步,我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将持续关注养殖企业发展需求,积极提供政策辅导支持,助力养殖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