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适当延后的建议[第111号]的答复[市人大17届5次会议]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2-26
实施时间: 2026-2-26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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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王军海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纳税申报适当延后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您在《关于纳税申报适当延后的建议》中引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申报纳税期限一般为 ‘期满后15日内’ , 但同时明确指出,遇特殊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可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调整期限。”不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内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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