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关于将税法规定5‰业务招待费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的建议》[第145018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辽税函[2026]1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20
实施时间: 2026-4-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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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刘文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税法规定5‰业务招待费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出,“金税四期大数据统计的这些企业业务招待费(较大金额的),只要总额不超过国家税法规定的千分之五的招待费上限则允许企业列支,不再强行让企业调账、补税,超过5‰税法允许的部分,则按规定依法纳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per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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