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规[2020]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0-5-27
实施时间: 2020-5-2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