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6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1
实施时间: 2026-6-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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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我去年大学毕业才参加的工作,和我两个朋友一起租了一套房子,请问我们三个人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答:是的没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并且纳税人应当留存租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所以啊不难看出租赁合同是个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首要依据;如果不签订合同,或者实际承租人的名字并没有列入到合同承租人一栏中,仅凭转账记录等进行扣除,是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所以是需要把您和您朋友的名字信息都列入到合同中,并且合租人都应填写出这一套住房的准确地址,才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2.如果发现填报的扣除信息有误,我能不能直接作废呢,更正与作废的具体步骤能讲解一下吗?
  答:如果纳税人这边申报成功但尚未补缴税款、无退税金额、可以退税但未发起退税申请,那么都是可以作废申报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退税申请正在审核,那么您需要先撤销退税申请再更正申报,并且年度汇算期间每月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更正、作废申报的次数上限为5次,超过次数则需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子女9月份满3周岁,9月份开始接受学前教育,在当年能否同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和子女教育扣除?
  答:在当年是可以同时扣除的。因为1到8月份婴幼儿未满3周岁,处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9到12月份已满3周岁,处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两项扣除是可以实现无缝衔接哦;所以您在在当年可以同时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补充一下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各位宝爸宝妈们可以注意一下这个时间范围喔!
  4.如果有多个子女,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 这个是可以的哦!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比如可以对子女甲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非常人性化。
  5.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6.我正处于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保吗?
  答:这个是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7.用人单位申报成功社保费后,需要增加人员,如何办理?
  答:很简单,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保费后需要增员时,如还未完成缴费,可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将原申报数据作废后重新申报;如已完成缴费的,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再行申报。
  8.单位社保费申报缴纳后,怎么查询缴费凭证和记录呢?
  答:单位缴费可以登录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费】——【社保费查询】/【社保费完费证明开具】,选择缴费所属期、对应险种,就能查看所有缴费记录,直接打印带税务电子印章的缴费证明。
  9.用人单位补缴之前的社保费怎么操作?要不要收滞纳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补缴所属期在2024年7月之前的社保,需先联系社保部门推送数据,推送数据后可在社保费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补缴所属期在2024年7月之后的,可直接在社保费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0.社保费缴费成功了,但系统查不到记录怎么办?
  答: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数据同步延迟,等10到20分钟再查就有了;二是缴费未入账,可以在缴纳栏里查看支付状态,显示“已支付”就没问题,显示“处理中”耐心等待即可。实在查不到,也可以打12366纳税缴费或去办税服务大厅查询。
  11.单位社保费逾期未缴纳,会有什么影响?
  答:单位社保费逾期缴纳,后果可不小,首先产生经济损失: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拖欠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长期拒不缴纳的,税务部门会依法追缴,还会联合人社部门实施处罚。所以企业一定要在每月规定申报期内,完成社保费申报和缴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