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6-5-7
实施时间: 2026-5-7
法规类型: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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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甲银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将不良贷款转让给该信托计划,作为发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终止确认该不良贷款。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在信托计划临近到期日或剩余基础资产规模低于设定阈值从而触发清仓回购条款时,甲银行有权以届时不良贷款的公允价值为交易价格,回购该信托计划所持全部剩余基础资产。在此交易安排下,甲银行应如何对行使清仓回购选择权取得的不良贷款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三条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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