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转让房地产计缴土地增值税附加税费扣除的政策执行口径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6-5-7
实施时间: 2026-5-7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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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题描述:增值税法实施前,纳税人转让旧房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按预缴的增值税相应缴纳附加税费,缴纳的附加税费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增值税法实施后,在同一县区内转让不动产不再预缴增值税和缴纳附加税费,而是由纳税人下月或下季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在此情况下,纳税人计缴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扣除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
 
  答复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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