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25-8-1
实施时间: 2025-9-1
失效时间: 2027-8-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1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调查,依法作出是否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并统筹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