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住建房改[2025]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6-30
实施时间: 2025-7-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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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2025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经上级主管区住建部门或委局(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二、市级机关、市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三、区级机关、区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2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861元。
  五、军队转业干部、调任公务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待遇,可比照接收安置单位或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履行规定程序,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