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420-20260424]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29
实施时间: 2026-4-29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8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问: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汽车给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属于动产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因此,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该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2.问:企业符合“六税两费”减免条件,在电子税务局采集印花税税源信息时为什么税额没有减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